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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搅拌罐车    发布时间:2024-02-28 14: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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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汽集团大连柴油机厂把一份《技术监督局外行,国有大企业受苦》的报告分别送给了大连市人大、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并将起诉大连市技术监督局。在当前全国上下开展“打假”的高潮中,大柴为何“顶风逆上”,敢在“太岁头上动土”?被大连地区某些小报炒得沸沸扬扬的“大连市技术监督局自1995年打假以来发现的最大一起‘以次充好’案件”、“全国汽车行业的大案”,其原委究竟如何?在这个“大案”中,大柴究竟该负什么责任?带着种种问号,记者“走进”了这个“大案”中。

  今年7月,大连惠利机械化土石方公司(简称惠利)与一汽大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大柴汽贸)签订了8辆8吨平头自卸车(俗称翻斗车)的购车合同。大柴汽贸又通过长春开瑞工贸有限公司(一汽四平专用汽车厂在长春的代理商)为惠利购进了一汽四平专用车厂制造的8辆车。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几天后,几辆车相继出现了不同的故障。接到惠利的电话后,大柴汽贸火速与厂家联系,厂家连夜派人带件来到大连做维修。汽车发生故障,厂家及时上门“三包”服务,这在任何一个汽车生产厂商都属于正常现象,但由于意外事故,使这件正常的事情一下子变得复杂了。8月12日,在厂家维修工被告知不能影响白天工作,只能夜间修理的下午,惠利公司擅自找来几个维修工,对一辆支撑座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的车辆做维修,一个修理工由于将油管方向接错,又违反操作规定,结果被落下的车厢当场砸死。

  事故发生后,基于对产品质量的格外的重视和“一切为用户着想”的服务理念,尽管车主当时也承认修理工身亡和车的质量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大柴通过和生产厂商协商,还是高姿态地与惠利公司签订了一个协议:以8辆新车换回8辆旧车,并以高出处理死亡事故实际费用的数额给予经济补偿。双方达成协议后,惠利人去四平将8辆新车开回,四平厂的司机在大连却空手而归,而此案却步步升级。惠利先是向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后又向地区人民法院起诉,不但“撕毁”了有双方签字的协议,而且要求大柴汽贸赔偿130万元的经济损失。

  接到惠利的投诉后,大连市技术监督局稽查队委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自卸汽车的倾卸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了“专家鉴定证书”。根据对几个零部件存在的焊接和铸造缺陷等质量上的问题的检验判定的结论,大连市技术监督局作出了这8辆车是“以次充好”的结论,对大柴汽贸作出了停止营业,罚款4.8万元的决定,也正是这个“以次充好”的结论使一些小报的“炒作”进一步升温,也为惠利公司追究大柴汽贸“偷梁换柱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依据”。

  如果说开始大柴及四平厂对此事的认识及解决的方法,只是停留在产品质量的问题上,那么事情发展到今天,他们才认识到这远远不是个单纯的经济问题,不该再沉默下去。这个严重影响企业社会形象和声誉的“大案”,引起了一汽集团领导的格外的重视。一汽集团一方面派专人到四平厂做出详细的调查,另一方面责成一汽大柴、一汽四平组成了由厂领导、技术专家、销售经理、律师等十多人参加的调查组,要求把这件事情一定要搞个水落石出。经过对此事件全面系统的调查,调查组对大连市技术监督局“以次充好”的结论提出质疑,所以才向大连市人大、政府领导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分别作出申诉的同时,欲与大连市技术监督局对簿公堂。

  与此同时,由于生产厂商是外省市的,为此惠利公司总经理于9月20日进京,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投诉,同时还通过电话,向吉林省技术监督局投诉,尽管目前这两级技术监督部门只有口头表态,还没有具体行动,但据大连某报透露,“三级会审”自卸车已开始。

  不管几级会审,如何会审,谁为原告,谁为被告,问题的焦点在于这8辆车究竟是不是如车主起诉的“假冒伪劣”?是不是如大连市技术监督局所认定的“以次充好”?为此记者拨通了一汽四平专用汽车厂的电话。

  虽隔千里之遥,记者仍可以感觉到四平厂总工程师赵承金的气愤程度。赵总和记者说,四平厂是全国四大专用汽车厂之一,已有30多年的历史,提供给惠利公司的8辆车虽然是总厂下属的雄风公司制造的,但该车的汽车底盘是一汽的,其他零部件都是由总厂提供,“雄风厂”实际上就是一个组装车间,整车的检查、验收都是由总厂把关,产品合格证书都是由总厂统一颁发。个别外购零部件有这样那样的质量上的问题是正常的,否则我们实行的“三包”就失去了意义。再说,一汽提供的底盘是国内一流的,价格近整辆车的90%,况且这几辆车损坏的零部件,又仅仅是占整辆车价格的百分之十几改装部分中的百分之几,怎么能说整辆车是“以次充好”呢?

  当记者提到为什么后换的8辆车个别地方有所改进,个别零部件有所更换时,赵总解释道:我们的产品分为普通型和加强型。按合同,我们发到大连的第一批车是普通型的。在第一次接到大连打来的电话时,我们按“三包”原则,派人带着零件准备换件。但在维修过程中,就出现了伤亡事故,尊重车主的要求,我们给调换了8辆加强型的车,加强型和普通型在某些零部件上无论尺寸或者外形当然存在着差异,单辆车的价格也高出5000元,但考虑到惠利一次订货量比较大和今后的长期合作,车的差价我们和两家销售商协商解决了。但没想到这却成了车主得寸进尺的“话把”。

  那么是不是可以说这种普通型的车使用几天就发生故障是正常的呢?对此,赵总回答说:凡是发生故障的车,绝大部分都是超载使用造成的,车的载重量是8吨,载10几吨的货物还勉强,如果载20多吨的货就避免不了有些零部件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尽管有些故障是用户超载使用造成的,但一方面我们没办法掌握用户的超载情况,另一方面为适应当前激烈的市场之间的竞争,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只要接到用户想要服务的通知,不管什么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场服务是厂内的硬性规定,这并不说明我们“心虚”或“理亏”。不但是我们,绝大多数的企业都这样做,何况像一汽集团这样的大企业。不容置疑的是,像惠利公司这样急功近利的私营企业,超载情况是肯定的,不然的话,老板不会提出让我们修东西的人只能夜间修理,也不会还没等到夜间,就在下午擅自请人违章修理。更何况,我们在大连市有关交通部门了解到,这期间惠利公司的车曾因超载被交警处罚过。

  不管原因如何,这8辆普通型翻斗车的个别零部件的质量有问题是不争的事实。那么质量上的问题和“以次充好”区别在哪?对此大连众义律师事务所的王峰律师的解答是:产品质量上的问题是企业内部管理和技术方面的问题,属于客观范畴之内。而“以次充好”是属于法律范畴内的问题,它的构成要件一是必须是主观故意,二是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大柴汽贸而言,既不存在主观故意,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二节对销售商应尽职责和义务的规定要求,购车手续完备,产品标识、外观、功能达到标准,并交付对方经交通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大柴汽贸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无任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可以说,大连市技术监督局“以次充好”的结论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