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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索过路费;强迫“保车”……7件黑恶案件45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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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搅拌罐车    发布时间:2024-03-20 12: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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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原标题:《强索过路费;强迫“保车”……7件黑恶案件45名被告今日公开宣判》

  按照省法院和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部署,6月21日上午,市法院组织道外区法院等5个基层法院对6件恶势力犯罪案件和1件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杨某集团漏犯)的45名被告人同步进行了公开宣判。

  王某新、邹某伟、邱某东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民间借贷等领域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王某新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上述人员为达到不法目的,为非作恶,多次实施非法拘禁、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王某新于2017年9月14日以个人名义出资50万元入股哈尔滨鼎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北京贯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后王某新提出撤股,并要求鼎某公司退还其出资。2017年10月23日23时许,王某新以讨债为名纠集邹某伟、邱某东、王某有、范某波、王某、崔某海、赵某及于某禹(另案处理)等人来到鼎某公司,将办公楼内的被害人王某、侯某、关某分别拘禁在办公楼一楼、二楼房间内看管,并强行让3名被害人交出手机。次日2时许,被害人王某某赶到鼎某公司,被王某新等人以同样方法拘禁。王某新指使邹某伟、邱某东、于某禹强行将侯某带到鼎某公司四楼财务室,抢走保险柜内存放的76600元。抢劫所得赃款76600元由王某新、邹某伟保管和支配,邱某东等人分得部分赃款。

  2014年12月17日,被害人张某某向褚某某以高额利息借款6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王某新于2015年六七月份纠集邱某东、王某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1*0号3楼30*室内,以讨债为名使用电棍、拳脚对张某某实施殴打,致张某某心脏病发作。

  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害人周某某向张某借贷40余万元,后因周某某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张某于2016年6月某日通过门锁制造公司人员非法打开周某某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天合俊景小区3栋*门的房屋并更换了门锁。王某新、邹某伟在明知该房屋为周某某个人所有房屋的情况下,未经周某某同意,在该房屋居住至2018年11月。王某新用伪造的与周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业主名称在社区物业由周某某更名为王某新。

  2015年1月,被害人冯某某介绍其朋友樊某某向王某新借款70万元。2018年8月,冯某某向王某新借款5万元。2018年10月11日6时许,王某新、邹某伟及邹某伟纠集的邹某到黑龙江省宁安县一家宾馆,找到在此住宿的冯某某和马某印,邹某伟、邹某在宾馆内殴打冯某某。冯某某为摆脱控制,提出到佳木斯市敖其镇粮库找其朋友借钱并还债。三人强行将冯某某带至佳木斯市借钱未果。当日12时许,王某新赶到该粮库后,用拳头、电棍等殴打冯某才。10月13日9时许,冯某某通过微信向朋友借到2万余元转账给王某新。

  2018年9月,王某新为使其个人所有的白色路虎牌汽车逃避查处,伪造了多份报警案件登记表,并找他人私刻了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安埠街派出所公章盖在报警案件登记表上,放在其路虎车内,在交警检查其未悬挂车牌情况时,拿出虚假报警案件登记表蒙骗交警放行。

  平房区法院认为,王某新、邹某伟、邱某东、王某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胁迫手段抢劫被害单位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范某波、王某、崔某海、赵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新、邱某东、王某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新、邹某伟、张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王某新、邹某伟、马某印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新的行为还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本案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及非法侵入住宅罪均系共同犯罪,王某新、邹某伟、邱某东、范某波、王某、崔某海、赵某、马某印、王某运、张某均系主犯,王某有系从犯。王某新、邹某伟、邱某东均犯数罪,邱某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对三人均应数罪并罚。依法判处王某新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其余10名被告人十四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人民币九万元至六万元不等罚金。责令王某新、邹某伟、邱某东、王某有共同退赔哈尔滨鼎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抢款项人民币76600元。

  自2010年以来,汪某卫在担任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工农村村委会主任期间,纠集本村村民,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工农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汪某卫为首要分子,以关某国、汪某瑞、汪某阳、张某、吕某学、赵某臣、关某春、李某等人为重要成员,以赵某祥、张某生、程某礼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平房镇工农村及周边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等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0年至2012年,汪某卫召开工农村两委会议,以过往大车压坏村路撞死村民为借口,指使关某国、关某春、吕某学等人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工农村工农桥头附近,对从阿城区向平房区运送石料的大货车司机进行拦截,并通过对司机进行辱骂、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向货车司机索取过路费,如不给过路费则不允许货车通行。

  过往司机因走其他道路绕远或费用过高,被迫将过路费交给该犯罪集团,以获得通行许可。汪某卫等人对每辆经过工农村的货车司机每次均敲诈一定数额的过路费。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该犯罪集团共向20名司机勒索过路费总计179次,数额201400元。汪某卫参与敲诈勒索179次,数额201400元;关某国参与敲诈勒索78次,数额107594.26元;汪某瑞参与敲诈勒索77次,数额94554.59元;汪某阳参与敲诈勒索97次,数额120547.99元;张某参与敲诈勒索150次,数额177050.5元;吕某学参与敲诈勒索82次,数额81752.94元;唐某利、赵某臣各参与敲诈勒索4次,数额400元;关某春参与敲诈勒索30次,数额37390.1元;李某参与敲诈勒索87次,数额112151.29元;张某生参与敲诈勒索48次,数额64704.16元;翟某礼参与敲诈勒索19次,数额14753.73元。

  2010年以来,汪某卫团伙成员有分有合,在非法控制工农水库的过程中,对在水库捕鱼、钓鱼的被害人李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多次到平房区殡仪服务中心工农墓地、平房陵园等办公场所采用阻碍车辆正常通行、驱赶工作人员等方式起哄闹事,扰乱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唐某利、赵某祥还因琐事殴打他人。汪某卫参与寻衅滋事5次;关某国参与寻衅滋事4次;汪某瑞参与寻衅滋事1次;张某参与寻衅滋事6次;吕某学参与寻衅滋事5次;唐某利参与寻衅滋事1次;关某春参与寻衅滋事4次;赵某祥参与寻衅滋事2次。

  2012年,工农村联谊社区进行征地拆迁。杨某庆通过汪某瑞、李某找来12名农民签订虚假协议,将杨某庆私建的二层楼房分成12户,以在籍户的名义骗取回迁房及补偿款。

  汪某卫任村屯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其在房屋勘查摸底调查表等多种内容虚假的证明文件上签字,使得杨某庆、汪某瑞、李某诈骗征地拆迁房产及补偿款合计金额3255134.98元。

  平房区人民法院认为,汪某卫、关某国、汪某瑞、汪某阳、张某、吕某学、唐某利、赵某臣、关某春、李某、张某生、翟某礼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勒索过往大车司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汪某卫、关某国、汪某瑞、张某、吕某学、唐某利、关某春、赵某祥单独或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堵门阻工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汪某卫、汪某瑞、李某、杨某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回迁房及征地拆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判处汪某卫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判处其余13名被告人十六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责令参与犯罪的被告人退赔违法来得到的20余万元给相应被害人;退赔诈骗犯罪违法来得到的。

  2016年初至2018年9月,张某利、李某伟、蔡某志在哈尔滨市双城区,以超载、违章货车为目标,强迫驾驶员或者车主接受保车服务,形成恶势力。张某利用强迫交易所得给交警人员以财物,以获得交警的非法帮助。

  2016年初,张某利雇佣李某伟、李某巡(在逃)为从102国道中通往哈尔滨方向、哈尔滨市双城区通往吉林省方向途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交警大队某棱中队检查站沿线的超载、超限大货车顺利通过提供非法保障,由张某利负责联系大货车车主或司机,李某伟、李某巡驾驶车辆在102国道上查找交警所在位置,以免被保车辆被交警查获,并带领被保车辆顺利通过交警检查,二人分为白班和晚班,张某利给李某伟、李某巡每月开资3000元。张某利收取大货车司机或车主保车费每台每次50元至200元不等。2017年11月,张某利联系蔡某志加入其团伙,由蔡某志为其介绍超载、超限货车司机保车,蔡某志按车次收取司机保车费100元至200元不等,并折半用微信转账及现金方式给付张某利。张某利、李某伟参与强迫交易数额95660元;蔡某志参与强迫交易数额90660元。

  张某利利用保车违法所得多次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交警大队某棱中队的孙某等人行贿,使交警队对保车团伙所保的超载、超限车辆放弃查处,予以放行,使违法重型货车车主、司机逃避执法部门处罚。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间,张某利向孙某、郎某贵、颜某军、王某光、高某龙等交警和辅警行贿共计48900元。

  双城区法院认为,张某利、李某伟、蔡某志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很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张某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利系主犯,李某伟、蔡某志系从犯。张某利犯数罪应并罚。依法判处张某利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李某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蔡某志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2016年初至2018年9月,丁某东、赵某飞、白某波(在逃)在哈尔滨市双城区,以超载、违章货车为目标,强迫驾驶员或者车主接受保车服务,形成恶势力。丁某东利用强迫交易所得给交警人员以财物,以获得交警的非法帮助。

  丁某东自2016年初至2018年9月,在102国道哈尔滨市双城区沿线的加油站和配货站发放保车领车名片,利用超载超限大货车的车主或司机害怕受到交通、路政等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心理,宣传自己能保证超载超限大货车在双城区通行不受到交通、路政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同时采取不保车就向交警、路政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的手段,强迫超载超限大货车的车主或司机接受保车服务,并按每台车每次50元至200元不等的金额,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收取保车费,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赵某飞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受雇于丁某东,丁某东给付赵某飞报酬共计8000元。在实施保车违法犯罪活动期间,丁某东、赵某飞与白某波(在逃)建立了三人微信聊天群,用于互相传递保车信息,形成了专门实施保车违法犯罪活动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丁某东为该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赵某飞和白某波热情参加该团伙犯罪活动。丁某东与超载超限大货车的车主或司机取得联系、商谈好保车价格后,让大货车车主、司机在路边等候,当路上没有交通执法人员执勤时丁某东自己或指派赵某飞驾驶车辆引领超载超限大货车通过保车路段,之后超载超限大货车的车主或司机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的方式给付丁某东保车费。

  丁某东、赵某飞和白某波通过三人微信聊天群,沟通保车信息,相互通报保车情况。当超载超限大货车被查扣时,丁某东便出面找交通执法人员行贿说情。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丁某东向被害人殷某某等128名超载超限大货车的车主或司机收取保车费451笔,共计115450元。赵某飞受雇于丁某东期间收取保车费数额87750元。

  丁某东在实施上述强迫交易犯罪过程中,为了让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能对自己所保的超载超限车辆从轻处罚或者不处罚,多次用微信转账或给予现金的方式,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兰棱中队的孙某峰等人行贿。

  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丁某东向孙某峰、李某光、王某英、郎某贵、蔡某亮、颜某军、王某、周某峰等交警和辅警行贿共计107650元。

  双城区法院认为,丁某东、赵某飞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犯罪。丁某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丁某东团伙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时间跨度长,犯罪次数多,涉及被害人数众多,获利数额巨大,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情节很严重。本案强迫交易犯罪系共同犯罪,丁某东起主导作用,系主犯;赵某飞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丁某东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法判处丁某东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赵某飞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8年7月至8月期间,于某双勾结哈牡高速公路亚沟收费站收费员王某,提前联系超载货车车主,收取每台超载货车1100元,指挥孙某峰、于某林驾驶轿车上高速引导货车,带领超载货车将哈牡高速公路亚沟收费站收费杆撞开,帮助大货车闯杆逃费,形成了以于某双为首,王某、孙某峰、于某林热情参加的恶势力团伙,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该恶势力团伙共帮助孙某年的黑M*5477号和黑*65161号车、马某成的黑M*8885号车,李某的黑C*2516号车、闫某华的黑G*8052号车等11台次大货车闯杆逃费,于某双、王某、孙某峰、于某林获利12100元;损毁哈牡高速公路亚沟收费站栏杆臂及电机共计价值17600元;涉案的大货车闯岗逃费金额共计104851元。

  阿城区法院认为,于某双纠集王某、孙某峰、于某林,为逃避交纳车辆通行费和超载处罚,获取非法利益,多次采取强行冲卡手段,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交通收费设施,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均系主犯。依法判处于某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另3名被告人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追缴四被告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2100元,并责令四被告人共同退赔黑龙江省尚志高速公路管理处人民币122451元。

  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车某峰、车某程以车某峰注册的延寿县某峰寄卖行、车某程未经工商登记的某峰洗车行为依托,以个人名义向外高利放贷。在讨债过程中,纠集鞠某东、潘某城等刑满释放人员和李某和、许某刚、孙某乐、王某恒、任某龙、车某林、王某龙(在逃)等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赌博、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车某峰、车某程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1.2014年初,被害人王某某向车某峰高利借贷17万元,约定每1万元每日利息120元。到期后王某某未能还款。车某峰与车某程指使鞠某东、王某恒等人将王某某带到某峰洗车行二楼和某都洗浴大厅,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72小时之后。其间,车某峰用镐把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鞠某东、王某恒对王某某拳打脚踢。王某某的朋友帮助王某某偿还了17万元本金。2014年1月27日,车某峰又逼迫王某某将自用的一台铲车、三台翻斗车以8万元价格抵押给他人,被车某程非法获得。

  2.2014年春,被害人李某某在车某峰处高利借款60万元,借款30天,约定每1万元每日利息100元,每10天偿还一次利息。因李某某未全部偿还本息,2014年4月27日,车某峰、车某程、潘某城等人把李某某拘禁到某峰洗车行二楼和依某时尚旅店间内4天,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辱骂行为。李某某的哥哥和女朋友共筹款285000元,将剩余高利贷款全部偿还后,李某某离开旅店。

  3.2014年4月9日,被害人张某某在车某程处以尼桑逍客轿车作抵押,高利借款5万元,实际给付47000元。次日,车某程发现张某某抵押车辆有贷款未还清,遂向张某某索要本息。因张某某无力还款,车某程将张某某拉回某峰洗车行二楼拘禁24小时之后。拘禁期间,车某峰用镐把对张某某实施殴打,致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张某某住院治疗期间,车某峰去医院威胁、恐吓张某某,张某某被迫与车某峰达成和解协议。

  4.2014年夏天,车某程在某峰洗车行二楼经营赌博场所期间,被害人宋某在赌桌上高息借款2万元,实得18000元。因宋某未按期归还借款,车某程伙同李某和、王某恒等人将被害人宋某、于某某一并带至延寿县依某时尚旅店105房间内拘禁3个多小时,并实施殴打。宋某的朋友向车某峰承诺还款后,被害人宋某、于某某才被放出。

  综上,车某峰、车某程实施非法拘禁3起,王某恒实施非法拘禁2起,鞠某东、潘某城实施非法拘禁1起。

  1.2013年6月,车某峰替张某向被害人宋某某讨债过程中,纠集李某和、王某龙、任某龙、车某林等人对宋某某实施纠缠、尾随、跟踪,对宋某某进行言语恐吓,极度影响宋某某生活、经营。

  2.2014年8月29日,车某峰替张某向被害人宋某某讨要高利贷债务过程中,张某指使车某峰殴打韩某某。车某峰纠集李某和、任某龙、车某林等人在延寿县自来水公司对面的路边对韩某某进行殴打,致韩某某胸部轻伤二级。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车某程在其租住的某峰洗车行二楼设立一张赌桌,车某程负责提供赌博工具和食品,以十三支拖拉机三十二扇等方式聚众赌博,经营约半年时间。在聚众赌博期间,车某程负责抽红,向参赌人员王某某等4人发放高利贷,提供赌资,李某和协助管理抽红,许某刚、孙某乐协助车某程组织赌局、积极努力配合参与赌博。车某程非法获利共3万元。

  2017年8月11日,被害人万某某向车某峰借款5000元,实际获得4000元。13天后,万某某还款5000元,向车某峰索要借条及退还未发生的部分利息,车某峰拒绝退还并称找不到借条,而给万某某出具了5000元的收条。3日后,万某某向车某峰索要借条,车某峰称万某某借款为35000元而非5000元,要求万某某再还款3万元,并侮辱和殴打万某某。2017年9月13日,万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无效,经审理车某峰出具原欠条已被撕掉的声明,万某某撤诉。车某峰、鞠某东敲诈犯罪未能得逞。

  2012年12月13日22时许,在富锦市西平社区46组第二中学大门口,因王某震与被害人申某某的矛盾,鞠某东、王某震、李某东持械聚众斗殴,鞠某东将申某某砍成重伤,七级伤残。

  延寿法院认为,车某峰、车某程伙同鞠某东、王某恒、潘某城、李某和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车某峰伙同李某和、任某龙、车某林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车某程伙同李某和、许某刚、孙某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车某峰伙同鞠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鞠某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犯罪。本案非法拘禁犯罪、寻衅滋事犯罪、赌博犯罪系共同犯罪。车某峰、车某程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鞠某东、李某和、许某刚、孙某乐、王某恒均系主犯;李某和、许某刚、孙某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车某峰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其余9名被告人九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责令车某峰退赔被害人王某某6万元并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

  2015年,杨某(已判刑)成立哈尔滨志乾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以办理为名,实际实施套路贷犯罪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该组织由杨某组织领导,采用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签署空白的租、卖房协议等手段,有组织地对借款人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抢劫、盗窃、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2015年11月,王某峰加入该犯罪组织,负责放款、催收业务。该组织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王某峰等人受杨某指使,诈骗被害人陆某某等人财物,共参与诈骗犯罪17起,诈骗金额520750元,其中既遂374850元,未遂145900元。

  2015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间,王某峰等人受杨某指使,敲诈勒索被害人徐某某等人财物,共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1起,敲诈勒索数额508250元,其中既遂215750元,未遂292500元。

  2016年11月8日,杨某为逼迫在其公司被骗签订虚高借款协议的被害人谷某按照借款协议还款,指使王某峰、刘某东等人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谷某经营的烤鱼店外,持木棒将被害人店内的鱼缸(价值2775元)砸坏,并在烤鱼店外墙、门窗、监控摄像头等处喷漆。

  2016年4月,杨某指使王某峰等人将之前在其处借款的被害人刘某某、刘某从黑龙江省肇东市五站镇强行带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富金棕榈小区某栋*楼及某想旅店内,分别在上述两个地点内持续限制二人人身自由数日。

  道外区法院认为,王某峰积极参加以杨某为首的具有黑暗恶势力性质的犯罪组织,多次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参与诈骗犯罪、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并热情参加该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非法拘禁犯罪。王某峰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王某峰系主犯,部分诈骗犯罪、敲诈勒索犯罪系未遂。依法判处王某峰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责令王某峰与其他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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